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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健康(医疗知识库) » 疾病 » V01-Y98. 外因性罹病或致死 » X60-X84. 蓄意自我伤害Intentional self-har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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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人寿保险中的自杀条款

    By: user18789, 2008/02/27 21:57

      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。

     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,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,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(一般为一年或两年)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,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,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;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,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,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。

    人寿保险过去曾经把自杀完全作为除外责任,后来被认为是不妥当的。其原因在于:

      1.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保障的对象不是被保险人自己,而是收益人。如果把自杀一概列为除外责任,不给付保险金,就会使收益人失去保障,有违保险的宗旨。

      2.从根本上讲,保险人对于图谋保险金的自杀一律不给付保险金,而对于非图谋保险金的自杀则应给付保险金。但在被保险人已经自杀死亡的情况下,很难确定其自杀原因。另外,心理学研究标明,如果一个人在投保是就有图谋保险金的企图,则很难拖到两年以后在实施这个行为。因此,自杀条款的这一规定既使问题简答化,又比较符合实际。

      3.自杀是死亡原因之一,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,并据此计算保险费。把两年内的自杀列为除外责任,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,避免怀有自杀企图的人购买人寿保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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